冷熱源主機設備的選型:
(1)空調與采暖系統的冷、熱源宜采用集中設置的冷(熱)水機組或供熱、換熱設備。機組和設備的選擇應根據建筑規模、使用特征,結合當地能源結構及其價格政策、環保規定按下列原則通過綜合論證確定:
1)具有城市、區域供熱或工廠余熱時,宜作為采暖或空調的熱源。采用蒸汽為熱源時,采暖和空調系統用汽設備產生的凝結水,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應回收。凝結水回收系統應采用閉式系統。
2)具有熱電廠的地區,宜推廣利用電廠余熱(蒸汽和熱水)的供熱、供冷技術,如選擇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作空調冷源;
3)具有充足的天然氣供應的地區,宜推廣應用分布式熱電冷聯供和燃氣空調技術,實現電力和天然氣的削峰填谷,提高能源的綜合利用率;
4)凡執行峰谷電價,且峰谷電價差較大的地區(zui小峰谷電價比不低于3:1),同時空調負荷不均勻,并在用電高峰期使用為主的建筑工程,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,均可采用蓄冷(熱)系統,以便減少裝機容量、提高運行效率、降低制冷能耗。
5)具有多種能源(熱、電、燃氣等)的地區,宜采用復合式能源供冷供熱;
6)具有天然水資源或地熱源可供利用時,宜采用地(水)源熱泵供冷供熱。對全年進行空調,且各房間和區域負荷特性相差較大,長時間同時分別供熱和供冷的建筑物,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后,可采用水環熱泵空調系統,但冬季不需供熱或供熱量很小的地區不宜采用。
(2)除了無集中熱源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外,不得采用電熱鍋爐、電熱水器等作為直接采暖和空調的熱源:
1)電力充足、供電政策支持和電價優惠地區的建筑;
2)以供冷為主,采暖負荷較小且無法利用熱泵提供熱源的建筑;
3)無燃氣源,用煤、油等燃料受到環保或消防嚴格限制的建筑;
4)夜間可利用低谷電進行蓄熱,且蓄熱式電鍋爐不應在日間用電高峰和平段時間啟用的建筑;
5)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地區的建筑。
(3)鍋爐的額定熱效率、電機驅動壓縮機的蒸氣壓縮循環冷水(熱泵)機組的性能系數(COP)和綜合部分負荷性能系數(IPLV)及單元式空氣調節機、風管送風式和屋頂式空氣調節機組的能效比(EER)、蒸汽和熱水型溴化鋰吸收式機組及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(溫)水機組的性能參數,是反映上述設備節能效果的一個重要參數,其數值越大,節能效果就越好,反之,亦然。因此,在進行工程設計的冷熱源設備選型時,一定要選擇鍋爐額定效率、冷水機組性能系數及空調機組能效比高的產品,并應符合國家《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》GB50189-2005有關條文對這些技術性能參數的取值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