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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層建筑設置防煙、排煙設備的范圍
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。
⑴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;
⑵面積超過100平方米,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;
⑶高層建筑的中庭和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。
2.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設施:
⑴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,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;
⑵采用自然排煙措施的防煙樓梯間,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;
⑶封閉避難層(間);
⑷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、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。
地下人防工程設置防煙、排煙設施的范圍
1.人防工程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:
⑴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;
⑵避難走道的前室;
2.人防工程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:
⑴建筑面積大于50平方米,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、大廳和丙、丁類生產車間;
⑵總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;
⑶電影放映間、舞臺等。
3.丙、丁、戊類物品庫宜采用密閉防煙措施。
4.自然排煙口的總面積大于該防煙分區面積的2%時,宜采用自然排煙;自然排煙口底部距室內地坪不應小于2m,并應常開或發生火災時能自動開啟。